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,
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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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產品安全,歐盟出臺765/2008/EC和768/2008/EC兩項旨在嚴格CE認證標志認證規定的法規。法規突出重點是加強CE標志的市場監督。具體措施有強化歐盟各港口海關檢查進口商品的合格性的責任,規定加貼CE標志產品的合格評定活動由指定評估機構完成,授權評估機構通知歐盟各成員國的程序,規定每個成員國只設一個評估機構,其評估通知對整個歐洲地區均有效。法規規定了生產商、分銷商、進口商的責任,細化合格評定程序的不同模塊。
除此之外,新法規還對CE標志的尺寸大小作了嚴格規定,要求CE標志的各組成部分必須有相同的垂直尺寸,不得小于
5毫米
,無論CE標志被縮小或放大,和原比例規定有細微差別都將被視為誤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