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,
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。
很多玩具在設計時為了增加對兒童的聽覺器官的剌激或增加吸引力,在玩具上設計了 發出聲響的功能,如可以演奏動聽的音樂,模擬動物、車輛發出的聲音等。但有的玩具由于 其發出的聲響過大,對兒童的聽力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,甚至喪失聽覺。所以歐盟玩具EN71認證技術咨詢服務中對玩具發出的聲音提出了以下規定:
玩具EN71認證按照發聲壓力級測試方法測試時,設計為發聲的玩具應符合如下要求:
1)近耳玩具產生的A權發聲壓級LPA,在自由場內測量,不超過80dB。近耳玩具產生的A級發聲壓級LPA,用耳部接合器測量,不能超過90dB。
2)搖動聲響玩具或擠壓玩具產生的A權單事件發聲壓級LPA 1S,不能超過85dB。
3)搖動聲響玩具或擠壓玩具產生的C權峰值發聲壓級LPC ?peak不能超過110dB。
4)帶火藥帽的玩具產生的C權峰值壓級別LPC peak,不能超過125dB。
5)除帶火藥帽的玩具外的任何玩具產生的C權峰值壓級LPC peak,不能超過115dB。
6)如果玩具的C權峰值壓級LPC peak,超過110dB,應提酲用戶注意對聽力存在的潛在危險。
玩具EN71認證本要求不適用于下列產品:
——口動玩具,即聲音的大小由兒童吹動力決定的玩具(如:哨子和仿制樂器如喇叭、 戔笛);
——兒童啟動玩具,指由兒童肌肉力量決定聲音大小的玩具(如:木琴、鐘、鼓)。然而本要求適用于搖動聲響和擠壓玩具;
——放音機、CD機和其他類似電子玩具。如該類玩具有頭戴受話器或耳機,則該產品 符合以上對應的技術要求。